裁判文书详情

马**、纪奎权与纪奎权、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同与被告纪奎权、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同以被告纪奎权居住地址不祥、暂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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