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同与被告纪奎权、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同以被告纪奎权居住地址不祥、暂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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