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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与被告张**、华鸿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与被告张**、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及被告华**和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华*仁诉称,原告给二被告干外墙砖等活,被告欠原告工资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相互推脱,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0936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献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2013年3月份,其承包狼城岗镇姚寨社区工程后,2013年4月5日被告张*献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华**,华**又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华**,其只对华**结账,之后只是受华**的委托给过原告部分生活费。原告起诉被告属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华*良辩称,欠原告50936元劳务费属实,但是钱不应由华*良来给,应当由张*献给,因为当时是张*献找的原告,他们直接照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献承包位于中牟县狼城岗姚寨社区部分工程,后张*献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华**,华**又将部分贴墙砖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华**,因为该工程发包方与张*献(承包方)没有进行验收,工程款没有最终结算,导致张*献有部分工程款没有与华**结算,华**有部分工程款没有与华**结算,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后经本院组织三方进行结算,张*献还欠华**工程款36128元,华**还欠华**工程款50936元。三方就支付工程款时间没有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华**认可还欠原告华**工程款50936元,其中的14808元工程款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其中的36128元工程款张*献付清自己后也同意支付给原告。因为原告的工程已经完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支付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50936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华**要求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献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验收工程并支付价款,但其在合理期限内既不验收工程,也不支付价款,却以发包方验收合格时间为条件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张*献在欠付华**工程款36128元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华**工程款共计五万零九百三十六元;

二、被告张*献在欠付华鸿良工程款36128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华**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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