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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中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给被告建房约500平方米。工程竣工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建房款后,下欠5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又陆续支付原告建房款35000元,下欠建房款17000元。被告每次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款17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建房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建房协议。

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建房款52000元,被告分两次支付建房款35000元,尚欠17000元建房款。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建房协议一份。工程竣工后,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王*中工资款52000元整大写伍万贰仟圆整欠款人王*2012年3月31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建房款35000元,下欠建房款17000元尚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下余建房款1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组建工程队为被告施工建房,被告下欠原告建房款17000元,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余建房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中下余建房款一万七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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