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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从被告手里获得了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社区拾陆连体一栋里外粉刷工程。2015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粉刷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原告组织人员完成了工程项目。但除被告支付的一小部分工程款外,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614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14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粉刷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及质量验收标准、付款方式、验收时间;

2、图纸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16连体每户的建筑面积是280平方(粉刷面积),根据280平方16户得出的建筑面积是4480平方,每平方43元;

3、证人张**书面证明一份及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跟着原告干活,在工地上见过被告丁**,原告是承包丁**的内外粉工程。证人从3月到5月28日一直在瓦灰郭社区工地上跟着王**干活,干的是内外粉的活,干完了。剩下施工洞和窗口的活没干完,具体多少个施工洞和窗户口不清楚。干活的钱王**没有发,后来王**领着工人去韩寺镇政府找人解决工程款的事,结果证人不清楚。丁**验收粉刷工程,有时候代表去验收,证人走的时候,验收完了,没有验收报告,没有监理。有返工,返工的活干了。基本上没啥垃圾,也费不了几个工。施工洞没有垒所以没法粉,瓷砖没有贴没法粉窗台。证人认识王**,王**和王**合伙承包丁**的工程,王**和王**一天给证人120元,现在还欠5000元工钱没给,证人是开绞灰机的,不粉刷。粉刷工一天大概一二百元,粉刷一个施工洞多少钱证人不清楚。证人走时候大概还有5、6个工人等着要工钱。活干到哪工程款应该结到哪,但是活不干完应该扣钱。”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粉刷协议书属实,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至今为止工程仍未完工;2、原告所施工部分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内墙存在空洞,外墙因阴阳角不直,内外墙面不平整,外角不照不直,导致不能达到验收标准,需要大面积维修,由于维修费时费工,原告拒绝维修,无奈被告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维修,并支付了巨额的维修费用。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粉刷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权利和义务,及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等;

2、署名胡**和孔**的书面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王**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二人调解原告同意进行维修,但并未维修;

3、署名胡**、郭**、郭**、胡**、王**的书面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王**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且工程未完工;

4、考勤表四份,用于证明被告丁**又组织工人进行维修的具体工作量;

5、证人胡**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是韩寺镇你悟岗村支部的负责人,被告承包瓦灰郭社区建房,村里不管事,都是农户找的施工方。原、被告双方出现问题了,农户说房屋质量有问题,被告让原告维修,原告承认维修。村干部就协调到这里。农户觉得瓷片贴的不中,农户认为墙粉的有毛病,不知道原告去维修没有。不知道王**、王**有什么关系,不知道农户和原告什么关系。瓦灰郭社区建房户型一样,建筑面积应该一样,规划是每户280平,4连体和16连体的户型也一样,图纸是你悟岗村的。证人是代表村上调解原、被告的纠纷的,不是代表个人调解,没有书面调解协议。后来调解成功了,调解是维修外墙,原告承认修了。参与调解的有证人、村长、几个建房户、原告和被告,其他人记不清楚了。调解时间记不清楚了。”

6、证人孔**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是村委会主任。调解委员会主任是王**。有一次证人给原、被告调解,证人去调解是代表村委会,双方去乡里了,政府委托村委去调解。被告说工程没有干完,质量不合格,原告说活干完了,钱没给够,最后原告说留几个工人把活再干一下。整修完毕给钱付清。参与调解时,原、被告都到场了。另外有一个姓王的,估计40来岁,好像没有到场。有几个工人在场、村上的书记胡**我们两个。调解后,原、被告都没有找过证人。被告方说又找的工人去干的活。后来干的什么活证人没有到场,应该是内、外粉的事。”

7、证人胡**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是房东,建房的主体是丁**盖的,全部包给丁**了,内外粉的活被告包给原告了。刚粉第一户的时候就和原告说了粉的不行,原告很生气,说干活就这样。证人说不用原告,证人又去找被告不让用原告。后来又闹到乡里了,乡里调解,原告说中,原告还有个合伙人说该维修维修。当时原告也答应了。但是光推脱不干。去找被告说再不干就让被告也走。被告说再找人干活。维修和剩余的活是被告又找人干的。证人不和原告结算。建房的工期是到6月30日到期。在6月30日活没有干完。原告没有粉完,具体不知道多少户没有粉完。粉刷活干了一部分,一至三楼粉的都有。工程是房东验收,乡里有技术员监督。粉刷的验收标准是横平竖直。和被告的工程款结清没有与本案无关,证人不想回答。原告外粉16户都粉了,但是质量都不中。内粉不知道粉多少。现在内外粉都结束了,已经交工了。没有见过原、被告的粉刷协议书。原、被告之间怎么付款证人不知道。证人的房是16户一起盖的。”

8、证人胡**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的房包给被告了,粉的墙不中,外墙一粘瓷片不中。后来把瓷片刮掉了,又维修。施工方要回家收麦,证人要求施工,经大队调解施工方说留的有人,结果一走,20天不回来。证人和被告说不干就走人。如果原告不施工,被告就找人施工。证人和被告照头,见过原告去的比较多。16户内外粉刷干完了,丢的窗口、门口和施工洞没有干,垃圾也没有清,但是证人没有验工。证人负责进料。外墙粘上瓷片以后发现粘不平,所以证人不验工。粉墙完以后,从东边开始粘,不中,就停了。证人只管找被告。”

9、证人魏**出庭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跟着被告在瓦灰郭社区16连体房施工。证人给被告找了16个人施工维修内外墙,因为外墙墙体不平,上下角不照,粘瓷片没办法粘。16连体房主说哪不中证人就修哪个地方。6月18号开始干活。证人不认识原告,只是见过。6月18日以后原告自己去过工地,工地上是否有原告工人不清楚。外粉刷基本结束,内粉刷干了一部分剩了一部分,证人也没有具体算,内粉窗口、门口、垃圾、施工洞都没有干。维修多少具体面积证人也没有算。反正不少。证人除了干维修,没有干的活证人也干了。7个老师,1个小工,一共八人,包括证人。师傅一天260元,小工一天150元,证人记工。工期从6月18日到9月9日结束。工资是活下来清帐,对着被告清帐。证人有记工表,证人干活的工钱还没有结清,大概110000多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图纸不是本案争议房屋的图纸,被告不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署名张**的书面证明有异议,认为证人与原告系同一个地方的,有利害关系,也无法证明张**在该工地上打工,内容也不属实。原告认为证人张**出庭证言基本属实,证人走时候,工地上还有20多个工人,不是5、6个,王**和王**不是合伙关系,活不干完应该扣钱是证人本人推测,合同上没有约定。被告对证人张**出庭证言有异议,认为有利害关系。证人不直接参与粉刷这一项,无法确认其所说的施工的真实情况,证人陈述王**和王**是合伙关系,原告本人否认,说明证人的证明效力比较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没有调解过,不是王**,不知道是谁书写不认可;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不存在质量不合格,胡**、郭**、郭**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原告认为证人胡**出庭证言中关于建筑面积以及图纸部分的证言属实,对证人说参与调解有异议,原告没有参与调解。被告认为证人胡**出庭证言属实。原告认为证人孔祥和出庭证言中关于建筑面积以及图纸部分的证言属实,对证人说参与调解有异议,原告没有参与调解。证言和书面证明有矛盾,原告没有盖房只是粉刷,是个人证明不是村委会证明。被告认为证人孔祥和出庭证言属实。原告认为证人胡**出庭证言部分不属实,证人没有说过让原告走,活在5月28日全部干完。被告认为证人胡**出庭证言属实。原告认为证人胡**出庭证言关于调解和质量不合格不属实,其他都属实。被告认为证人胡**出庭证言部分属实,说内外粉全部干完不属实。原告认为证人魏**和被告同村,证言不属实。被告认为证人魏**出庭证言属实。本院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提供的粉刷协议书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的按双方协议约定总工程款192640元的计算方法,即建筑面积是4480平方,每平方43元,故原告提供的证据2具有原告所述的证明效力;原告提供的证据3能够与被告提供的证据8相互印证的部分,具有原告所述的证明效力。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具有被告所述的证明效力。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承包了被告丁**所承建的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社区十六户房屋的内、外粉刷工程。双方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了粉刷协议书一份。按照协议约定,经双方核算,按照每户建筑面积4480平方,粉刷每平方43元,总工程款为19264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86500元,剩余工程款106140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仅剩余施工洞、窗口没有粉刷,垃圾没有清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6140元未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06140元。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工,原告所施工部分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达到验收标准,需要大面积维修,原告拒绝维修,被告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维修,并支付了巨额的维修费用。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施工洞、窗口没有粉刷,垃圾没有清理。原告表示施工洞共计28个,粉刷工程款为824元,窗口共计256个,每个窗口粉刷大小平均工程款需要30元,共计7680元,垃圾清理全部下来一人一天就能干完,不超过200元。上述工程款可予以扣除。根据建筑合同格式文本的约定,建筑合同的维修费不超过总合同价款的3%。被告表示窗口共计336个,已粉刷26个,剩余310个未粉刷,每个窗口粉刷大概需要80元,共计24800元。施工洞28个,每个施工洞粉刷需要100元,共计2800元。清理垃圾需要10个人干5天,每人每天260元,共计13000元。维修需要50000多元。上述工程款应予以扣除。

另查明,现在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外粉刷工程的房屋已经全部交工。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6140元未支付,但原告未能全面完成内、外粉刷工程,剩余施工洞、窗口没有粉刷,工程垃圾没有清理,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时可对该部分工程款予以扣除,但双方对该部分工程款所述不一致,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施工洞粉刷工程款酌定为1820元(施工洞28个,每个粉刷工程款酌定为65元计款1820元),窗口粉刷工程款酌定为17050元(按被告认可的310个计,每个粉刷工程款酌定为55元计款17050元),工程垃圾清理费用酌定为6600元,以上共计25470元应予扣除,即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8067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工,原告所施工部分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达到验收标准,需要大面积维修,原告拒绝维修,被告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维修,并支付50000多元维修费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工程款八万零六百七十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3元,由被告丁**负担1900元,原告王**负担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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