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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潘红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潘红星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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