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赵**申请执行师*、王**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赵**申请执行师*、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107民事判决书,师*应返还王**、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6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赵**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泾执字第0039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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