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赵**申请执行师*、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107民事判决书,师*应返还王**、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6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赵**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泾执字第0039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王**、王**与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卜某某、第三人何某某、孙某某、耿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杨**与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利县**理委员会与马**占有物返还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吴**、曹**、曹**、曹**与付晓智,付晓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刘**与杜**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吴**等人与付晓智、付晓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培英魏利群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