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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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