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以与被告王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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