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冯**、陈*、刘**、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冯**、陈*、刘**、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6日以双方纠纷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原告陈**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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