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冯**、陈*、刘**、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6日以双方纠纷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原告陈**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原审原告坤和公司与原审被告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洋县某村民委员会与雄*、洋县诚信精制石英砂厂、郑*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冀东**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五台建筑工程队,雷**,第三人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被告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中**限公司陕南基**管理公司与贺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与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卜某某、第三人何某某、孙某某、耿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杨**与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有胜与被告郑万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