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陕南基**管理公司与被告贺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陕南基**管理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陕南基**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原审原告坤和公司与原审被告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洋县某村民委员会与雄*、洋县诚信精制石英砂厂、郑*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冀东**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五台建筑工程队,雷**,第三人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被告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裁定书
陈**与陈**、冯**、陈*、刘**、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与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卜某某、第三人何某某、孙某某、耿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原告雷有胜与被告郑万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