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中**限公司陕南基**管理公司与贺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陕南基**管理公司与被告贺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陕南基**管理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陕南基**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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