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有胜与被告郑万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有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有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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