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中,原告周**经传票传票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亊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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