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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被告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中,原告周**经传票传票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亊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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