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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