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l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撒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撒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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