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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樊**、樊**与田**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樊**、樊**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4)洋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理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4)洋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樊**、樊**、樊**持据来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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