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陵**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王**、赵**申请执行师*、王**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吴**、曹**、曹**、曹**与付晓智,付晓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吴**等人与付晓智、付晓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培英魏利群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郝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武**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解放军68068部队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诉被告冯**、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米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王**、卢*、卢*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