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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陵县**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陵**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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