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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吴**、曹**、曹**、曹**与付晓智,付晓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曹**、吴**、曹**、曹**、曹**与被申请人付晓智,付晓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曹**等不服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初字第00279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曹**、吴**、曹**、曹**、曹**申请再审称:本案事实为2011年被申请人付晓玲、付**及其二人之父付根*在肖川村给申诉人划分的4.8亩口粮地上修建了房屋48间,2013年11月付根*去世,二被申请人及其父修建房屋时毁坏了申诉人种植的矮化核桃树536颗,给申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7200元。申诉人所述事实有证据充分证明。一、二审法院并未到村、镇、现场调查,也未结合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给予认定。一审法院调查笔录,证明在桥山镇肖山村(三十亩台)建筑物为付**修建,对付**作出黄住建罚字(2010)年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的口粮田是2011年被毁坏的。毁坏的土地及果树地点是高崖底。地址和时间明显不对,一审法院张冠李戴认定是付**在本案争议的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法院对符合事实的合法证据不予认定。黄陵县城乡规划局职工王*是有意做伪证。故请贵院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在本案争议的土地上即桥山镇肖山村后河滩高崖底的三院两层48间房屋的建筑处于闲置状态,权属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曹**、吴**、曹**、曹**、曹**称其位于黄陵县桥山镇肖山村后河滩高崖底的口粮田被被申请人付晓波、付**侵占,但是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土地证或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证明所争议的土地属其所有,且桥山镇肖山村后河滩高崖底的三院两层48间房屋的建筑处于闲置状态,权属不明,也无证据证明该建筑属于被申请人付晓波和付**所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再审申请人曹**等无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主张。据此,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曹**、吴**、曹**、曹**、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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