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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武**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解放军68068部队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武**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解放军68068部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武威**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武威小**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所签合同条款存在显失公平之处,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及其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原审驳回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双方合作十几年有关事宜均是口头沟通,2014年申请人进行装修是经被申请人同意的,只是后来被申请人换了领导,装修后才通知要收回房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维修费的承担申请人一审时提了反诉,二审认为可另行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对方的解释,再者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维修费。因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审查认为,对于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10月1日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该合同虽为打印的格式化合同,但与双方历年所签合同相较内容一致,双方合作数十年,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能举证证明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下,理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14年10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届满时,被申请人根据总后房地产管理规定以及军区房地产相关管理指示,提前向申请人书面通知要求做好按期交付房屋的准备,其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赁物维护费、消防费及2014年装修损失,应当对其主张的该事实以及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对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看管维护的义务,对房屋的改造装修须经被申请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即便被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装修所花费用也是申请人自理。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所提维修费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详细约定,二审判决给申请人亦留有诉权,故再审审查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武威小**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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