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寇**与寇**、辛巧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寇**与寇**、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吴**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吴**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寇**、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申请人寇**所有的一孔窑洞,并自行拆除建在申请人寇**院内的简易石棉瓦房一间。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寇**、辛*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寇**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主动腾出申请人寇**所有的一孔窑洞,并自行拆除了建在申请人寇**院内的简易石棉瓦房一间。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寇**自愿放弃。执行费100元,因寇**、辛巧生活困难,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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