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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武诉惠季兰、陕西天诚新开置业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管生武诉被告惠**、陕西天诚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管生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1元,减半收取2480.5元,由原告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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