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管生武诉被告惠**、陕西天诚新开置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管生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1元,减半收取2480.5元,由原告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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