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李*国、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李*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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