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河**限公司与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司所在地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35号。

委托代理人罗**。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李*,白银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河**限公司与被告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肃河**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东方红LX754拖拉机一台,2014年8月23日厂家规定的整机三包期已期满。2014年8月16日,由于被告使用不当,造成拖拉机部件损坏,公司按规定给予了维修。2014年10月、11月,该拖拉机又损坏过两次。每次出现问题被告都以极端的方式封堵公司销售场所大门,扰乱公司正常的销售经营。虽说已过了包修期,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公司进行了维修与保修的延期。2015年2月28日,被告以试车为由,将公司的商品拖拉机开走后藏匿,经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返还拖拉机。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抢走公司的东方红LX754拖拉机一台。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抢走拖拉机一辆,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拖拉机一辆,该拖拉机有严重质量问题。经原告三次修理后仍无法继续使用,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为被告更换车辆。当天是原告通知被告试车后,被告才将车辆开回家的,现该拖拉机在被告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被告从原告景泰销售处购买了东方红LX754拖拉机一台。2014年8月16日,该拖拉机出现故障,原告方按规定给予了维修。2014年10月15日、11月13日,该拖拉机出现同一故障。就此,原告方作出延期保修承诺,原告景泰销售处以申请书的形式向总公司反映情况,以便给被告一个处理意见。2015年2月28日,被告私自将原告方的商品拖拉机(整机号31501901,发动机号Y15004414)开走后藏匿。事发后,原告方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同被告沟通未果,告知原告方向法院起诉。该拖拉机至今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法庭陈述认可及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一份,产品合格证一份,被告提交申请书一份,承诺书一份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景泰销售处购买拖拉机后,所购买拖拉机就同一故障经三次修理后仍无法排除故障,在协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被告认为原告已答应给自己更换车辆,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在原告景泰销售处向总公司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问题期间,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私自将原告方待售的商品车辆开回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甘肃河**限公司东方红LX754拖拉机(整机号31501901,发动机号Y15004414)一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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