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哈**与景泰**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4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哈**、哈**诉被告景泰**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哈**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景泰**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哈**、哈**诉称:原告哈**、哈**系景泰县正路乡双墩村村民哈**之女,在一轮土地承包时,哈**作为户主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二轮承包时,哈**仍以户主身份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由原告等人共同承包经营。哈**去世后,该土地由原告等人继续共同承包经营。2014年,原告发现由原告等人承包的7亩土地由被告景**限公司占用,并在此土地上堆放矿料,矿渣等,原告等人与被告协商多次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占用原告的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1998年《景泰县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合同书》一份,《大包干土地登记明细表》一份,由原告方拍摄的现场土地照片8张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景泰**限公司辩称:被告所占用的土地是从苏**(景泰**墩村人)处租赁的,与原告无关;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与苏**在2014年11月11日签订的租地合同一份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哈**、哈**系哈**(已去世)之女,与苏永真系同母异父的兄妹关系。在正路乡双墩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哈**是户主,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哈**仍以户主身份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11月11日苏**与景泰**限公司签订租地合同,将位于正路乡双墩村沙湾子的六亩土地租给景泰**限公司用于堆矿。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查明,原告哈**、哈**现系皋兰县黑石川乡石青村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大包干土地登记明细表》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哈有善名下承包地的登记情况,不能证明现在哈有善名下承包地的登记情况;原告提交的1998年《景泰县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合同书》只证明了现在哈有善名下承包地的总体亩数,但没有登记户内成员及承包地四至情况,无法证明争议地的权属及原告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哈**、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哈**、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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