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某某、李**、秦某某与李**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李**、秦某某与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秦某某、李**、秦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5)**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李**、秦某某的执行请求是:要求被执行人李**退还赔偿款1075498元。

执行情况:

1.申请人秦某某、李**、秦某某于2015年8月3日提交本院2014年12月01日做出的(2014)安*立诉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

2.将当时保全的存款1000000元扣划至我院。

执行结果:

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秦某某、李**、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某某、李**、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判决书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5)**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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