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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劝祥诉怀文廷、无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祥诉被告怀**、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因该名称有误,原告已申请变更为:城关区永远货运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履行,故原告常*祥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劝祥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劝祥撤回对被告怀文廷、无锡**限公司、无锡市永**州分公司(因该公司名称有误,原告已申请变更为:城关区永远货运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常劝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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