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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电控**限公司与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远电控股(集**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甘肃**民法院审理,理由是被告李某某经常居住地在景泰县一条山镇。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户籍所在地为兰州市红古区新村xx号x层x号。但自2014年2月至今,被告李*某在景泰**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居住在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至今已连续居住满一年,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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