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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沟村委会与景泰县九支初级中学占有物返还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景泰**沟村委会与景泰县九支初级中学占有物返还纠纷,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续德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所有位于景泰县寺滩乡铧尖村砂河旁的宽沟村九支林场,多年前,由于经营不善,承包给被告经营,每年给原告300-500元承包费,被告后来将该林场土地分给其职工耕种,现承包期限已过数年,原告催促被告归还土地,被告推诿不还,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土地所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寺滩乡宽沟村委会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涉诉土地具有所有权,不属于适格原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景泰县寺滩乡宽沟村委会的起诉。

本案不承担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法院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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