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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云祥印**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限公司诉被告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被告孙**担任原告公司业务主管时,未将公司货款收回,后经法定代表人徐**了解,被告孙**将2013年4月至9月间的企业所有货款,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转至其个人账户。被告孙**有私自占有公司的业务款,并利用企业账户抽逃资金的行为,请求依法裁判。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孙**返还私自占有单位账户中货款36810元,并承担自2013年以来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孙**返还在职期间提走的企业员工工资款3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私自占有公司业务款的行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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