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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马**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马**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韦**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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