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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马**、马乙拉四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英诉被告马**、被告马**四、被告马牙古拜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夏**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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