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有限公司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夏**与马**、马乙拉四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孙**、陆**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占有排除妨害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平凉街道办事处与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如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娄**与夏**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陈*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陈*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朱**与陈*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