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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张金鹏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

2015年4月16日,本院收到张**、张**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承包地3.4亩,栗树16棵,核桃树2棵,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212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张**请求判令张**停止侵权,返还张**、张**承包地3.4亩,栗树16棵,核桃树2棵,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2120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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