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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图嘎查委员会与乌拉特中旗水务局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拉特**图嘎查委员会不服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法立民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受理的诉的种类包括确认之诉,即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本案吉日格楞图嘎查水库的所有权不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法院受理起诉,依法确认吉日格楞图嘎查水**查委员会所有;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归还水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法立民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即乌拉特中旗**嘎查水库所有权的确认是政府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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