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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被告浙江阿里**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2015年3月,原告接到被告委托的深圳金融联的电话,号码为(020——23384305),声称原告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并在被告处办理了贷款。自2014年5月至今共欠付贷款本息3000余元,要求偿还。但原告从未在淘宝网开设过网店,更未办理过贷款。原告怀疑有他人冒用原告身份,为此原告向承德当地分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证,确实有人以原告的名义在被告处开店贷款。2015年4月10日,原告到承**行办理信用卡业务,被告知,因原告在被告处贷款恶意不还,已被被告上报至中国**信中心,征信中心已将原告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的“黑名单”,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贷款手续审查不严,贷款程序存在漏洞,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损失,使得原告列入中国**信中心信用不良记录的“黑名单”。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为原告删除在中国**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被告答辩称,经核实,申请贷款人上传的身份信息与原告陈*本人有不符之处。我公司已经向中国**信中心提出撤回原告不良信用记录。现经我公司核实中国**信中心已撤销了原告的不良记录。希望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经原告向中国**信中心查询,对原告的不良记录已删除。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浙江阿里**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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