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7日,本院收到卢**的起诉状,内容为王**强行在其承包的废弃地内建房、打井。要求王**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建在承包地内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不属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书状,上述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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