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依据四川**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00000元借款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罗**在重庆市**有限公司120000元股份,但此股份暂时无法提取,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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