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申请执行权加强、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夹江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被告权加强、姜**欠原告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8000元,本息共计108000元,此款于2015年2月18日前还2万元,2015年3月5日前还1万元,剩余78000元在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被告权加强、姜**自愿承担(已当庭支付);三、其他无争议。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7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7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权加强、姜**在2015年12月8日前向徐**支付25000元,余款53000元在2016年5月底之前付清;三、在权加强、姜**按上述第二项按时足额履行后,徐**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权加强、姜**要求给付的权利。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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