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肖**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白*依据四川**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966667元,案件申请费4488元,共计971155元。本案执行费12111元(未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肖**享有的在四川众**有限公司名下的乐山中心城区通江片区滨江路北段TJ-9-1-01号项目中的投资收益971155元,但此项目尚未结算,暂时无法提取其收益。另查明,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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