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眉山中**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拖欠的工程款7172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眉山中**有限公司执行回8857.5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