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开发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开发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申请人1100000元及诉讼费7350元,本案执行费13475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四川众**有限公司开发的乐山中心城区通江片区滨江路北段TJ-9-1-01号项目中的投资收益1107350元,但此项目尚未结算,无法确定其收益,暂时无法提取。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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