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余*依据四川**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4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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