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眉山市支行与张**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5)乐市嘉**第76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农业**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张**、袁**、刘**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485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50900元。执行中查明,除被执行人袁**、刘**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房产正在进行处置过程中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乐山**证处(2015)乐市嘉**第7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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