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峨眉支行与庞**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三江公证处(2014)乐**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银**峨眉支行申请执行庞**、乔**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庞**和乔**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349号2栋1单元501号住房一套,因庞**涉嫌犯罪被羁押,乔**下落不明,本院组织对该住房进行评估勘验受阻,被查封住房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三江公证处(2014)乐**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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