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峨眉山支行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峨眉山支行申请执行本院(2014)乐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方**的银行存款42346.54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周**和峨眉山**限公司在中国工商**峨眉山支行的房租收入120万元,在扣除执行费14650元后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的被执行人四川升元**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因已作抵押登记存在可能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债权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红华苑小区B16号房产已由其他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