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苍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苍溪**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现暂不宜处置,该公司已停产,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苍劳人仲案字(2015)第8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