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段**与被告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支付赔偿款1337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在2015年8月22日前履行(2015)资中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337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11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