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张**、陈**、资中县佳和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江*与被告张**、陈**、资中县佳和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资**民法院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陈**、资中县佳和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0555.7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陈**、资中县佳和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8月25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0555.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62.67元。执行费3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在李**处的承包费,每月提取3000元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为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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