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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其他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与郑**系夫妻,生育有两女,长女郑**、次子郑**,没有另外抱养、收养、领养其他子女。郑**于1999年12月10日因病去世,其父亲郑**、母亲肖**先于郑**之前死亡。郑**生前与李**共有一套住房,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金带街A区2号楼5号附3号,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为8层,所在层数为4层,建筑面积104.58平方米,房权证号:资中**城镇字第100000000420号,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10)第07542号)。郑**死亡后,继承人李**、郑**、郑**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2015年11月16日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郑**、郑**自愿放弃郑松声遗产的继承;

二、郑**的遗产位于资中县重龙镇金带街A区2号楼5号附3号一套住房、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4.58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000000420号,国土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10)第07542)的50%即52.29平方米由申请人李**继承,归李**个人所有。

三、申请人李**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申请人郑**、郑**给予协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郑**、郑**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确认(2015)资明心人调004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5)资明心人调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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