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叶**与被告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因被告陈**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叶**于2015年4月2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赔偿原告叶**损失23137.11元,案件受理费238元。

本院认为

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3137.11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3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陈**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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