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苍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鲜**在外务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张目光与张*其他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其他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张*、吴**与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苍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江*与张**、陈**、资中县佳和出租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峨眉山支行申请执行裁定书
胡**申请执行裁定书
叶**与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裁定书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裁定书